复旦大学电镜中心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规定
(2025年9月24日 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)
为落实中央关于“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,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”的制度(以下简称“三重一大”制度),提高中心科学决策水平,按照学校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,结合复旦大学电镜中心(以下简称为“电镜中心”或“中心” )工作实际,制定此规定。
一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主要内容
(一)重大事项决策
1. 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;
2. 内部机构、组织的建立、调整与撤销;
3. 重要政策措施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;
4. 人员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、绩效奖励;
5. 中心年度预决算方案的制定;
6. 重要资产的处置;
7. 重大表彰、重要荣誉称号候选人的推荐,安全稳定、廉政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;
8.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,包括人才引进、招聘、补充、进修培训、岗位设置、考核等;
9. 精神文明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等工作的重要事项;
10. 其他应当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。
(二)重要干部任免
1. 酝酿中心领导班子换届以及调整、增补班子成员及办公室等岗位的任命;
2. 后备干部推荐等。
(三)重要项目安排
1. 中心重大发展和建设项目的人员与资金安排;
2. 仪器设备购置与维修、修缮等金额3万元(含)以上的项目;
3. 重要国内外合作交流及会议项目;
4. 接受有指定用途或有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。
(四)大额度资金的使用
1. 未列入预算的3万元(含)以上的资金使用;
2. 中心班子认为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资金使用。
二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程序和办法
1.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必须需经充分讨论,集体决策。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,决策事项采取表决制,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。会议讨论时,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意见,不得提前定调。
2.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在提交科学技术研究院(以下简称为科研院)院务会之前,分管领导要认真调研,充分准备,形成初步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;并根据需要,广泛听取意见,或组织论证。
3. 中心领导班子内部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存在较大分歧,或因情况不清感到决策把握不大,如无时限要求,一般应推迟决策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,提交下次会议讨论。
4. 中心领导班子已经集体决策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如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提请复议,可上会复议,重新进行集体决策。
5.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的情况,应主动回避。
6. 中心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讨论决策情况,包括参与人员、事项内容、讨论过程和决策结论等,应形成会议记录,存档备案,决策结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三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执行
1.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,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。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,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协调。
2. 集体决策一经形成,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维护集体决策,齐心贯彻执行。个人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保留意见。在领导班子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前,应无条件执行原有决策。如果认为有必要,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反映意见。
3.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,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确需变更的情况,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。如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,应在事后3 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追认,未获追认的需立即纠正。
四、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
1.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,所涉及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事宜,可作为中心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。
2. 因下列情况,给学校、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,将提请学校追究个人责任: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不提交集体讨论,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;有意向科研院院务会隐瞒真实情况,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;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。
五、附则
本规定由电镜中心负责解释,经科研院审议通过后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