复旦大学电镜中心共享仪器使用与管理办法

(2025年9月24日 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仪器管理与使用,充分发挥共享仪器设备在教学、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,根据《复旦大学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管理办法》和复旦大学电镜中心(以下简称为“电镜中心”或“中心” )相关规章制度,结合中心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 

第二条 中心所有仪器设备采取“智能管理、全面开放、持证上机、有偿使用”的管理模式,由中心主任统筹负责日常管理与运行,专职、兼职实验技术队伍负责具体仪器维护、培训教学、委托测试及技术支持等。 

第三条 中心所有设备参照本办法实施共享与管理。 

第二章 仪器培训

第四条 上机操作培训 

(一)培训对象:全校各院系和科研基地的课题组(含参与科研项目和毕业设计的本科生)、科研助理、博士后及经批准的其他人员。 

(二)培训计划及方案:学期初中心制定培训计划,每台仪器每学期至少培训1次,并根据实际培训报名情况及时调整培训计划。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仪器特点采用不同的培训方案,以达到最佳培训效果。 

(三)培训流程:根据中心发布的《培训报名通知》要求提交《报名申请表》,按各仪器培训方案的要求参加各培训课程和阶段考核。考核合格后,获得受训仪器的临时上机操作资格。 

(四)培训实习期:临时上机资格有效期为1个月(遇国定假日及寒暑假顺延),1个月内须正常操作该仪器至少3次,并达到规定的实习总时间,则获得正式上机操作证。若不达标或出现违规现象,取消临时上机资格,本期上机培训不合格。 

第五条 受训人员的培训前准备 

(一)了解所使用仪器基本原理、实验方法和操作步骤,明确使用仪器目的和对样品的要求。 

(二)了解上机测试所需要的参数和测试条件,对样品进行必要的前处理。 

第三章 操作证管理

第六条 操作证的有效期 

获得仪器正式上机操作证的人员,同时获得门禁授权、仪器预约和上机登录授权,授权有效期按各仪器的要求(常规为1个月或3个月)执行。 

第七条 操作证的管理权限 

(一)持证人应在操作证限定的权限内操作仪器,使用仪器时若出现不明情况,应暂停操作,并立即请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处置。 

(二)持证人应保管好上机操作证和账户,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。 

(三)仪器操作证仅证明持证人可独立操作仪器平台指定仪器,未授权的仪器不得独立使用。 

第八条 操作证的失效处理 

(一)仪器上机登录授权失效时,如再次使用仪器,须重新参加培训或上机操作考核,合格后开通授权。 

(二)持证人出现违规操作或违反仪器中心规章制度,中心有权吊销肇事人的操作证,视情节严重程度由中心裁定处罚方案。处罚方案包括但不限于:暂停持证人上机资格 1-3 个月、吊销操作证并禁止 3 个月内重新培训、由课题组承担仪器维修费用。

(三)凡培训不合格或被吊销了仪器操作证者,本人所在课题组轮空一期该仪器的培训。 

第四章 仪器的预约及使用

第九条 仪器的使用方式

使用方式有两种,具体为委托测试和持证上机操作,详见《仪器设备测试收费办法 》。

第十条 仪器的预约 

(一)持证测试实行网上预约,委托测试需联实验技术人员预约。 

(二)网上预约系统须实名注册。持证人员经过授权后可随时预约当周仪器上机测试,每周四8:00开放下周(周一至周日)的仪器预约,不支持跨天预约(特殊需求需经实验技术人员审批)。 

(三)取消预约须提前24小时。如未在24小时前取消,需转让预约时间。若预约时间内不使用不转让仪器,按预约时间收费。 

第十一条 仪器的使用 

(一)持证测试 

1.预约人员须按预约时间准时到室。进入仪器室,须登录仪器电脑操作界面后方可使用,成功登录系统后,系统会开始记录使用时间,使用结束后请务必记得点击结束,使用计时才会停止。

2.仪器使用人员对仪器室负有安全责任,应严格遵守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、仪器使用与管理办法、仪器操作规程及操作证限定权限等,仪器运转时不得离开现场,不得擅自将其他人员带入仪器室。确需带入其他人员(如课题组助手)的,须经实验技术人员同意并登记身份信息,且带入人员不得触碰仪器操作界面。 

3.上机测试前须仔细检查仪器状态及附属工具,确保仪器运行正常。使用仪器过程中如果发生故障或损坏,当事人须把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在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》上,并在 24 小时内填写《仪器设备故障/事故认定报告表》,及时上报实验技术人员处理。 

4.测试工作结束后,用用蓝黑墨水笔或碳素笔如实填写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》,使用记录不可涂抹和修改,如需修改,须在修改处签字。 

5.测试完毕需整理仪器及台面,调整仪器状态,摆放实验用具和药品,全部核查无误后,将实验垃圾带离仪器室。 

6.实验数据可通过系统上传到服务器端后用户自行下载到本地电脑,严禁使用USB等外插设备。服务器端数据保留时间不超过1个月,实验数据请尽快下载保存。仪器电脑的数据不得擅自删除或修改,如发现有上述行为,将取消上机资格。 

(二)委托测试 

1.送样人联系实验技术人员商榷实验手段和方法,预约测试时间。 

2.测试结束,按照收费标准结算费用后方可领取实验结果。 

第五章 申诉处理

第十二条 对测试结果、提供服务或处罚结果有争议时,在结果发送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申诉,需提交书面申诉材料(含争议事由、测试结果 / 服务记录 / 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)。 

第十三条 有严重争议时,由中心组织调查。中心需在收到申诉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,并向申诉人反馈协商方案或裁定意见。 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镜中心负责解释,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议通过后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