复旦大学电镜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定

(2025年9月24日 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)

第一条 为保障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,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,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,根据《复旦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》《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》《大型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》等规章,从复旦大学电镜中心(以下简称为“电镜中心”或“中心” )实际情况出发,特制定本规定。 

第二条 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是中心工作的首要责任人。中心设立安全工作小组,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安全工作经常性提出建议和意见,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,经常对学生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,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实验室的安全情况,按规定在实验室内配备消防器材。制定各实验室安全细则,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。 

第三条 全中心教职工都应做好自身岗位的安全防范工作,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。设备使用前都应接受安全教育或培训,经安全考试合格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。进入实验室工作,必须遵守各项规定。非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。参观人员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,并有专人陪同才能进入实验室。 

第四条 在实验过程中,严禁实验人员擅离岗位。对危险、危害程度较大的实验,事先应有实验设计方案,提出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,明确可能发生的危险、危害事故的应急措施,并且必须有2人以上在实验现场。 

第五条 各实验室进行内装修工程,需提前向学校相关部门报批。电器使用完毕,应及时切断电源,确保安全用电。实验室应按仪器运行规定配备空调、除湿机、稳压电源等,切实采取断电保护,按要求采取单独接地、防震、电磁场屏蔽、X射线屏蔽、防尘和噪声等控制措施,以确保安全。 

第六条 实验室中易燃、易爆、毒害、腐蚀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领取、管理、使用等,都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。要做到少量领取和少量存放,各实验室要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,落实专人管理职责,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。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电梯。 

第七条 禁止将实验废弃物直接排至下水管道或丢弃,废液必须装于专门容器内,外贴废液名称的标签。不要把废弃物大量积聚在实验室内,应及时置放到指定地点,统一回收处理。 

第八条 实验室中气体钢瓶的搬运、存放、使用要遵守有关规定。必须有固定装置,要确保钢瓶阀门可靠,对危险品钢瓶应配置气体泄露报警系统,制定相应的使用与管理规定,以确保安全第一。 

第九条 实验室是工作场所,严禁从事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。严禁在实验室用大功率电器烧煮食物、用取暖器烘衣物和焚烧废品。禁止把个人交通工具及其它危险物品储存于实验室内。实验室内禁止吸烟,使用明火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。离开实验室时,应做到“五查”(电、水、气、门、窗的安全检查)到位。 

第十条 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或占用走廊、楼梯等安全通道。大楼内公共部位的消防器材和设备,不准随意移动、损坏或将其挪作他用。 

第十一条 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和私配,岗位调动时应立即交还,若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。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的实验室安全钥匙,遇紧急情况时使用,凡在一般情况下要借用安全钥匙,须经中心领导批准,由安全管理人员持安全钥匙负责开门、锁门和在场监督。 

第十二条 对违反相关安全规章制度、并造成事故的,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。凡重视安全工作,并作出显著成绩者,将给予表扬或奖励。 

第十三条 本办法由电镜中心负责解释,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议通过后实施。